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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34號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已于2004年6月29日經第37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汪光燾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管理,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和實施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實施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簡稱施工圖)審查制度。
本辦法所稱施工圖審查,是指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施工圖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的審查。
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規定審查機構的條件、施工圖審查工作的管理辦法,并對全國的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指導、監督。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認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審查機構,對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確定的審查機構條件,并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規模,認定相應數量的審查機構。
審查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法人。
第六條 審查機構按承接業務范圍分兩類,一類機構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業務范圍不受限制;二類機構可以承接二級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圖審查。
第七條 一類審查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二)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三)審查人員應當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專業勘察、設計工作經歷;主持過不少于5項一級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級工程勘察項目相應專業的勘察設計;已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具有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未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審查人員應當有高級工程師以上職稱。
(四)從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的,結構專業審查人員不少于6人,建筑、電氣、暖通、給排水、勘察等專業審查人員各不少于2人;從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的,所需專業的審查人員不少于6人,其他必須配套的專業審查人員各不少于2人;專門從事勘察文件審查的,勘察專業審查人員不少于6人。
(五)審查人員原則上不得超過65歲,60歲以上審查人員不超過該專業審查人員規定數的1/2。
承擔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的,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主持過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結構專業設計的審查人員不少于3人。
第八條 二類審查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二)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